赵晓答问:关于十一奉献和特别奉献
“赵晓私塾”YLS 问:
我想清楚地了解一下,有关十一奉献的问题,是否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操作呢?
1、十一奉献必须奉献给教会。至于牧者怎么用,那是牧者与神之间的事?
2、如果你有感动,要把这个钱奉献给本教会的弟兄姐妹们,必须是在十一奉献之外再拿出额外的钱来作为特别奉献?
赵晓答:
1、十一奉献必须奉献给教会,牧者怎么用是牧者与神之间的事?
在旧约中,十一奉献的基本原则是把收入的十分之一献给神,用于支持圣殿和利未人的需要(见《利未记》27:30—32;《民数记》18:21—24;《玛拉基书》3:10)。
这种奉献制度在新约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,但支持教会和其事工的原则仍然被强调。例如:
《哥林多前书》9章14节:“主也是这样命定,叫传福音的靠着福音养生。”
《加拉太书》6章6节:“在道理上受教的,当把一切需用的供给施教的人。”
从这些经文中,我们可以看到,新约教会也重视对教会事工和牧者的支持。因此,十一奉献给教会以支持其事工和牧者是合乎《圣经》教导的。至于牧者如何使用这些资金,这确实是他们与神之间的事,他们要对神负责,所以教会的管理层应当有透明和负责任的财务管理。
2、如果有感动将钱奉献给教会的弟兄姐妹,是否必须在十一奉献之外再拿出额外的钱?
关于这个问题,《圣经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额外奉献。十一奉献的基本原则是把收入的十分之一献给教会。但《圣经》也教导我们要慷慨施舍和帮助有需要的弟兄姐妹:
《使徒行传》4章34—35节:“内中也没有一个缺乏的,因为人人将田产房屋都卖了,把所卖的价银拿来,放在使徒脚前,照各人所需用的,分给各人。”
《加拉太书》6书10节:“所以,有了机会,就当向众人行善,向信徒一家的人更当这样。”
这些教导表明,除了十一奉献,我们也应当对有需要的弟兄姐妹慷慨施舍。如果你有感动将钱奉献给教会的弟兄姐妹,这种奉献可以视为超出十一奉献的额外奉献。这种慷慨的心态是被《圣经》所鼓励和赞赏的。